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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时间:2016-06-17   来源: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由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目前仅限于个人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加基金交易账户,变更基金账户信息,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当日申请,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并提供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是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投资者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先锋基金网站或直销柜台开立用于网上交易的基金账户,并设置交易密码。开户成功后获得基金账户号,并可以进行相关交易。
第六条 通过各渠道网上开立基金账户或增加基金直销交易账户的,请参照相关公告及规则说明。
第三章 投资者基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系统可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手机号码、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进行的上述变更,以本公司最终结果确认为准。
第四章 用户密码
第八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系统需通过账户查询密码验证。查询密码通用于柜台、传真和网上查询。
第九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通过交易密码验证。交易密码由客户开户时自行设置。
第十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的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传真或柜台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挂失手续的,须持本人开户时身份证原件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本公司指定方式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五章 认/申购申请及撤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和撤销认/申购申请业务。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撤销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已划付成功的认/申购资金作出相应处理。已确认的认/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六章 赎回申请及撤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应以本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根据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赎回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已确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基金转换申请及撤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公司管理的各基金的转换或撤销转换。转换费率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根据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委托号来撤销转换申请,撤销申请须于当日直销结算时间前提交。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八章 变更分红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业务。
第九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条 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如因银行或银联等外部系统原因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后,可即时通过指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撤销后,通过指定银行已支付的购买资金将划向投资者支付账户,已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认购/申购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一日内提交多笔认购/申购申请时,按时间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若T日划款时间迟于本公司直销每日结算时间的,则该笔款项作为T+1日到账处理。
第十章 查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六条 认购期内,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日下午17:00,如投资者于17:00后提交申请,则该申请被视为次日的申请。进入基金放开申购/赎回期,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的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该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十二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按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章 风险
第三十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保留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作出合理的修改。